
分公司注销规程如下:
首先,领取并填写《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
其次,收集注销所需材料,这些资料需由所属总公司出具并签字盖章。
最后,将准备齐全的档案提交至相关机构处理。
关于税务注销部分,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均应撤销,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由公司清算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字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决,行政部门关停通知或依据《公司法》提出的决议;
4、股东会议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发布注销公告的报纸样本;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