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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名登记需遵循的规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5 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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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名登记需遵循的规范

1.每艘船舶只能拥有唯一的名称。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册局审批确立。3.船名不应与已注册的船舶重名或发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无法在前述规定位置标注标识的船舶,须于明显处标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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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每艘船舶只能拥有唯一的名称。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册局审批确立。3.船名不应与已注册的船舶重名或发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无法在前述规定位置标注标识的船舶,须于明显处标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舶命名需遵循如下规则:
1. 每艘船舶只能拥有唯一的名称。
2. 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册局审批确立。
3. 船名不应与已注册的船舶重名或发音相似。
4. 因航行尺度所限无法在前述规定位置标注标识的船舶,须于明显处标示船名及船籍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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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名登记需遵循的规范

1.每艘船舶只能拥有唯一的名称。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册局审批确立。3.船名不应与已注册的船舶重名或发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无法在前述规定位置标注标识的船舶,须于明显处标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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