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双方在管理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同等权力;
因日常需求处理财产的,任一方可自行决定;
若需重大决策,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若一方私自出让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但如第三人以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且完成过户手续,则无法再行追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