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仅需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便属合法有效。
此举不受出租人同意与否的影响,亦非无权处分之行为。
此外,无需将该非法转让条款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从维护次承租人权益及平衡出租人利益角度看,不应将其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在自行转租情况下,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维持原状,如未解除,则转租关系依然成立;
若出租人决定解除,则转租合同自然终止。
若转租合同被判定无效,次承租人因合同终止所受损失将无法向转租人索赔,严重损害其利益。
若认定其效力待定,若出租人不予认可,则合同同样无效,次承租人权益仍难保障。
因此,为保护双方利益,应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