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间依法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而进行的买卖交易,配偶需在签署前获得另一方的许可。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权”,可作为彼此的代理人处置共有财产,单方行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家事代理权,即是夫妻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相互充当代理人并拥有相应权限。
因此,在家庭日常开销中,夫妇任何一方皆有权独立决定。
此外,夫妇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或承认,夫妇均须对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以下五类行为被视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
1, 为满足基本生计需求的处分行为,如日常生活用品采购;
2, 为提升家庭成员素质的教育投资,如学费、培训费等;
3, 为维护家庭健康及休闲娱乐的医疗支出、奢侈品购买、娱乐设施购置等;
4, 基于家庭社交的小额财物赠与或受赠;
5, 为家庭雇佣关系所签立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