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若被裁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亦必定无效。
目前我国并未在国内商务活动中接受独立担保的存在,因此独立担保无法脱离主合同,独立于其外进行有效性认定和处置。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无疏忽或担保人有过失,或者主合同并非因其必然失效或严重违法性而导致无效,也不宜轻易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例如,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可视为附带连带责任的担保,这是明知金融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却仍为之的行为,显然存在过失。
在法律实践操作中,此类情况通常会判定银行需对担保金额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