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规定,若无法明确管辖法院或存在多个有权管辖的机构经协商仍无定论;
又或是基于客观实际原因及紧急状况,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职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通过指定方式裁定案件管辖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