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在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的探视,无论先前的离婚方式为何(即协议或诉讼),未得到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诉以寻求对方协助实现探视权。
若离婚时法院已就探视问题作出裁决,那么有权探视的一方可依据该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时,通常仅会采取排除妨碍的措施,而非对孩子人身进行强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