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提高资源利用率。旧区改建则需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接受规划管理。建设选址和布局需符合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需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需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检查者需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违反城市规划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为,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违法行为,如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进行建设,或进行可能破坏城市环境的活动,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