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与编制原则。
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必须收集详尽的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变迁;现存的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及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以及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编制保护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延续古城风貌,传承传统文化;其次,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再次,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同时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此外,保护规划需深入发掘城市传统文化,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最后,突出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进行抢救和保护。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内容包括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古城功能改善、用地布局调整、空间形态或视廊保护措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措施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与利用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规划图纸则通过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应包括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附件内容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需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