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需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至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依据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
对于农村户口家庭,如果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将依据当事人被查出时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社会抚养费将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及实际收入水平来确定,按5倍至7倍的倍数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征收倍数和基数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官方统计数据及政策规定来计算。
男方为少数民族的夫妻,若在广西生育了第三个孩子,需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平衡社会资源分配,确保可持续发展。
对于违法生育的夫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旨在促使家庭规划合理,避免人口过度增长带来的社会压力,同时也为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程通常由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