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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能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6 0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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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能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若出售者已知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仍与其订立合约,需负退还已付购款并支付至多双倍赎金之责。若购买者犯此过失,应赔偿卖方向其索取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收益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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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出售者已知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仍与其订立合约,需负退还已付购款并支付至多双倍赎金之责。若购买者犯此过失,应赔偿卖方向其索取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收益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反房随屋动规定构成毁约行为。
若出售者已知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仍与其订立合约,需负退还已付购款并支付至多双倍赎金之责;
若购买者犯此过失,应赔偿卖方向其索取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收益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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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售者已知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仍与其订立合约,需负退还已付购款并支付至多双倍赎金之责。若购买者犯此过失,应赔偿卖方向其索取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收益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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