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一类情形,即中级人民对死刑案件做出判决,而被告未提出上诉时,根据司法程序,应由上一级高院进行复核并报送至最高人民核准;
若高院对此类案件中涉及死刑部分持有异议,可进行提审或将案件发回原重新审理。
对于第二类情形,即高级人民对第一审死刑案件作出判决且被告未提出上诉,以及对第二审死刑案件作出判决,均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核准。
至于第三类情形,即中级人民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作出判决,则应由上一级高院进行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