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期合同期间若有孕妇,原合约将持续到母婴一年内结束时止。
原合约期限届满后,劳资双方可重新协商续约问题。
如有必要终止原约,单位须按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一年回报职工一个月工资计算,不足半年者按半个月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