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购物,商家未能按时发货,并非欺诈行为,仅是违约。
消费者可诉求违约赔偿,却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获取三倍赔偿。
然而,若商家在无库存且无意补货的前提下仍销售商品,便涉嫌发布虚假消息,须依假一赔三之法律规制赔偿。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涉及消费欺诈,可从以下三点考虑:
1.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所采取的手段。
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如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销售已被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骗取消费者借款或费用后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未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以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方式进行销售诱导;
以及以其他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标准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与能力。
若该行为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则视为欺诈。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无需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或损害,只需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即可。
3.经营者是否有意实施欺诈行为。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构成欺诈行为需具备主观故意,但从文字含义来看,欺诈即为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故经营者应有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