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抗辩权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方需同时完成各自义务。
若对方未能履行前,则我方可拒绝履行。
同样,若对方履行义务与约定不符,我方亦可拒绝履行。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双方存在履行顺序,先履行者未履行完毕,后履行者有权拒绝履行。
最后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即一方应先行履行义务,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另一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可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