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邮件可充当电子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既可选择书面形式,也可选用口头或其它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涵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实体化反映出内容的方式;
而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直接呈现内容且便于查询的数字文件也将被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