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要素。
本罪客体是双重性质,涵盖了国家药品监管和个体健康权益。
客观描述。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生产、销售劣质药物,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
严重危害主要体现为用药者残疾或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使用劣质药物导致病情恶化引发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素。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及团体。
主观要素。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故意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质药物且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二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若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积极追求,则构成更严重的犯罪。
司法实践表明,本罪多出于谋求利益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须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