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遭盗刷后的负责顺序依次为:
盗刷者>银行>商家>持卡人。
1. 若警方成功捕获盗刷者,则由其负责。
2. 反之,如未寻回盗刷者,应由发卡行承担主要责任,因银行对持卡人负有保护其安全、保密交易环境的合同义务,未尽职责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商家在持卡人进行签名消费时,须核实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是否与卡片正面凸印的拼音及背面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符。
若未尽此责,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亦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 若系自身疏忽遗失信用卡或泄漏账户信息所致,持卡人需自担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