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公民是否已开始着手实施某项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结合特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行为的目的性是否明确,以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显著,特别是在那些具备犯罪受体的案例中,这类行为往往已经清晰地指向了犯罪对象;
其次,我们需要审视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一犯罪预备阶段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尚未正式启动或者仍处于筹备阶段的情况、纯粹的跟踪行为、等待行为以及搜寻犯罪对象的行为,应当被判定为制造条件,而非着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