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隶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机构属市直属、非盈利性的法人单位,具保障性、互助性及长远性。
特性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以及返还性。
各在职员工自入职至退休或离职期间均需缴纳公积金,单位亦须按规补助。
此外,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贷,且单位需为员工额外缴纳部分金额。
当员工离退、丧失劳动力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移或出国定居时,所缴公积金将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