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家长的探视权益不可剥夺,故无法或阻止前配偶探访孩子。
然而,若父亲或母亲前往探望子女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可由裁定暂时终止探望;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对于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有权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