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及各自概念:
1.先履行抗辩权——即依照双方的履行顺序,若在先履行方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前,后履行方可拒绝执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无须考虑履行顺序,当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时,对方均可拒绝执行;
3.不安抗辩权——在有明确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如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存在履行困难的可能性,则有权拒绝先行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