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得知或预见撤销事项的情况下,当事人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 对涉及重大误解的撤销,当事人应在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3. 若遭受胁迫,当事人应从胁迫行为停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 如果知悉撤销事由后主动声明放弃或通过实际行动表明放弃,则撤销权将失效。
5. 如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后五年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