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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业主定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6 03: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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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业主定义

对于建筑物公有部位,既享受权益又须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放弃权益而逃避责任。此外,出售不动产时,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亦随之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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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建筑物公有部位,既享受权益又须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放弃权益而逃避责任。此外,出售不动产时,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亦随之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特指物业的所有权人,通常即为购房者,即居住在社区的居民,物业则负责向广大住户提供服务。
对于建筑物公有部位,既享受权益又须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因放弃权益而逃避责任。
此外,出售不动产时,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亦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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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物公有部位,既享受权益又须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放弃权益而逃避责任。此外,出售不动产时,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亦随之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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