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一方为江苏籍,非深圳人士,如需离婚诉讼,应于江苏提出。
因离婚诉讼系属普通民事纠纷,遵循 “原告即被告”之原则确立管辖权,原告须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常居地不符,则由常居地基层人民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