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对于不考虑当月工资标准的个人,如果年终奖金为2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200,000元 * 25% - 1,005元 = 48,995元。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的规定(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a. 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b.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按照上述方法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个人应纳税额的公式如下:
a.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 = 年终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b.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 = (年终一次性奖金 - 当月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位纳税人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5. 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都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