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物权变动中,有一些情况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比如盗窃来的赃物。同样,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这些也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埋藏物和隐藏物尽管看起来是无主物,但实际上它们是有主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例如汽车,同样不属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一些特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分离之前的不动产出产物,比如采伐的木材,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比如通过口头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此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麻醉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还有,如果财产依法被查封,比如法院查封的财产,也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范围。
遗失物和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如果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购得,即使该物品是赃物,善意第三人也有可能取得物权。这是因为公共市场的交易相对公开透明,交易双方通常都较为谨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仍然可以适用。
综上所述,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物权变动,但在上述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对抗物权的原始权利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完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