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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5 0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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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其次,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系统性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英美法系则较少采用法典形式,更多依赖单行法规和判例,形成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第三,法官的权限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仅能依据成文法进行判决,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法官无权创造新法律。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能够引用成文法,还可以依据现有判例作出判决,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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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其次,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系统性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英美法系则较少采用法典形式,更多依赖单行法规和判例,形成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第三,法官的权限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仅能依据成文法进行判决,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法官无权创造新法律。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能够引用成文法,还可以依据现有判例作出判决,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主要依靠成文法,其法律体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构成,而英美法系则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判例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系统性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英美法系则较少采用法典形式,更多依赖单行法规和判例,形成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

第三,法官的权限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仅能依据成文法进行判决,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法官无权创造新法律。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能够引用成文法,还可以依据现有判例作出判决,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特征,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进行审判。而英美法系则侧重于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参与,法官主要作为仲裁人不直接参与争论,实行对抗式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和基本结论,法官负责具体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选拔及司法体制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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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其次,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系统性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英美法系则较少采用法典形式,更多依赖单行法规和判例,形成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第三,法官的权限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仅能依据成文法进行判决,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法官无权创造新法律。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能够引用成文法,还可以依据现有判例作出判决,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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