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是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统称。财产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利用,具有使用价值,以及稀缺性。若一种物品虽可被人们拥有且有用,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具备稀缺性,则不可能成为财产。
财产所有制的含义在于,财物成为财产的关键在于占有,即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马克思指出,这种关系围绕着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即为财产所有制。在这一制度下,狭义的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或归属权,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承认和保护,这些规则在法权方面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些权利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称为“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四权”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所有权与产权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所有权则无从谈及产权问题。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经济权利,没有产权,则所有权的权益无法实现。狭义的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
从所有制层面来看,狭义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表明财产的归属权,即谁拥有财产,谁有权支配财产,以及谁有权从财产中获取收益。产权属于经济运行层次的范畴,它界定各经济行为主体占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边界和运行规则,涉及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和物权均涉及特定财物的归属权。物权是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的权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包括无体财物如知识产权。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比物权更广泛。
物权是法学范畴,其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产权则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