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若医患双方寻求协商解决争议,并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需共同向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医、患双方需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医方代理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供审查,同时提供顾问身份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存档。
患方及其代理人需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示患者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书原件,同时提供患者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书原件供存档。
2. 卫生行政部门如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将案件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3. 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