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对收养子女的要求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详细解读:
1.条件要求:
收养者需年满三十周岁,且须自身无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
但若有意领养残疾儿童,此要求可适当放宽;
同时,具有抚养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也是必要因素;
此外,收养者还应保证无法定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合抚养被收养人的健康问题;
最后,收养者不得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记录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流程步骤:
收养者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递交收养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然而,如涉及被遗弃或无人抚养的儿童,则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法定监护人同意收养;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展开调查与审核,确保收养者符合条件,被收养人适宜被收养,且收养行为符合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待确认收养合法后,民政部门将发放收养证明,自颁发日起,收养者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即具备法律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收养要求与流程,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域差异及特殊情况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