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若赔偿仍然不足,则需按以下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1)机动车间产生事故时,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无责方无过错,则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若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或行人存在过错,可适度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最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机动车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