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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类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6 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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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类型

该等措施通过短期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以防碍刑事诉讼过程,确保其公正开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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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等措施通过短期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以防碍刑事诉讼过程,确保其公正开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与逮捕,仅对尚未定罪的被告使用。
该等措施通过短期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以防碍刑事诉讼过程,确保其公正开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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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措施通过短期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以防碍刑事诉讼过程,确保其公正开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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