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凡年满六十岁,无生活自理能力或子女具备独立经济实力者,子女须承担赡养责任。
2.赡养人需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并给予精神安慰,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
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