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客体层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兼具双重属性,涵盖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管制度及众多公民的健康权益。
2. 客观行为。
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售卖已知含有此类物质的食品。
所谓食品,系指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各类产品及其原材料,以及具备食品及药物双重性质的物品,但不包含以医疗保健为目的之物。
3.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范围广泛,涵盖所有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合法及非法的食品生产商、销售商。
4. 主观心态。
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通常以谋取非法利益为动机。
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