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股东大会在多数情况下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总表决权过半数批准方可做出决定。
然而,当涉及修订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
或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经营模式等重要事项时,股东大会的决策需要得到出席人数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表决权设定上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通过提高决议所需表决权数量,实现实质性的一票否决权。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殊规定,若其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则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策,且需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支持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