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泄露: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特定投标人勾结,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如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等,给特定投标人提供优势。
2. 事后补偿: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要求特定投标人压低价格以低价中标,之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进行额外补偿。
3. 差别待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 设置障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要求,为特定投标人“度身招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下行为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
-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 招标人与投标人采取其他串通行为以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