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是产品必须满足的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参数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以保证所有潜在投标者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存在错误或倾向性,可能会导致招标过程的不公平,甚至招标失败。
1、《中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规定,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受到处分并予以通报。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产品,也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1) 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机构依法拥有行政权力,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
2) 采购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
3) 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主要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府采购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