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 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3.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4.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5.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7.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