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为做好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执行GB 8372-2001标准的牙膏产品。
二、工作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相关核查、检验及评价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生产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生产牙膏产品的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等条件,具体见细则。
2、试产
企业自收到受理决定书后可进行小批量试生产,试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3、实地核查
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填写相关记录及报告,并在完成后3日内提交审查机构。
4、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审定与发证
审查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报送审查中心。国家质检总局在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并颁发证书。
四、生产许可证书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证书变更、注销等规定见细则。
五、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标志由QS标志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和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在产品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在12个月内完成加印工作。
六、收费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缴纳审查费、公告费和产品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