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医疗费用的赔偿,尤其是取内固定手术的费用,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因此,即使最初治疗中因伤上了内固定,也不必过于担心日后手术费用的赔偿问题。因为伤处需要一定时间固定和恢复,取出钢板并非一时就能完成。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通过法医鉴定确定后期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二是待实际手术完成后按实际费用结算。多数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更为普遍,主要是为了省事,避免日后与对方再度协商。
至于法医鉴定的迟早是否会影响赔偿,实际上与误工时间的认定有一定关联。根据上述《解释》,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然而,这种时间的认定不可能无限期延缓,因为任何伤情按照医学规定,都有一个明确的医疗期限上限,不可能在确定误工时间时忽视这些规定。即使评残日延迟,最终法医和法院会依照行业规范来确定误工时间。
另外,从法医鉴定的角度来看,鉴定的迟早对赔偿的影响有限。在法律和医学的规定下,鉴定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因此,即使鉴定时间较长,最终结果仍然会依据医学和法律的规范来确定。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赔偿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总的来说,法医鉴定的迟早虽然会影响误工时间的认定,但不会对最终的赔偿金额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不必过分担心鉴定的时间问题,而应更多关注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