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来源于石化行业的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等12类源项。VOCs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总烃、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和含硫化合物等。
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造和仓储业等。根据办法,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需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的VOCs均需征收排污费。
VOCs排污费依据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污染当量数为VOCs排放量(千克)除以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暂定值为0.95千克。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需通过实测、物料衡算或模型方法计算。印刷行业则根据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排放量。
若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则应将其排放量从总排放量中扣除。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共同制定。
201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