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中的常识部分经常涉及法律题目,尤其是在国考中,法律题目占比相对较高,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难度较大。国考曾经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的错误率较高。本文将对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讲解,帮助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和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在《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所规定。《担保法》第84条明确指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同时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并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这使得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限制。
然而,《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放式立法的态度。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这一规定放松了商事留置的产生要件要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更显著的变化是,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
举例来说,如果甲有偿委托乙代购货物一批,乙买回货物后,委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受托人可留置该货物。如果甲、乙构成无因管理,本人甲不支付管理人乙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乙可留置因管理事务所占有的甲的物品。
总结来说,《担保法》规定中,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留置;而在《物权法》规定中,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首先,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
其次,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
再次,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如果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一口急用的棺材,乙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