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先购买权须在特定期限内行使,逾时则丧失。
优先购买权人不能以优先购买权失效为由否认出让人和第三方达成的买卖协议。
然而,在此期间,出卖方负有禁止出售标的物的责任,若第三方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购买物品,优先购买权人可要求撤销此买卖关系。
因此,若在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时效内被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认定合同不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