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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专属性管辖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2 05: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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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专属性管辖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专归特定法院管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表示。“不动产纠纷案,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进一步阐明。“第33条第1款所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因此,不动产纠纷仅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以及相关关系时方属专属管辖范围。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通常情况下,房屋所在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即便无专属管辖之规定,若未有合同约定其他管辖地点,房屋所在地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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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专归特定法院管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表示。“不动产纠纷案,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进一步阐明。“第33条第1款所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因此,不动产纠纷仅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以及相关关系时方属专属管辖范围。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通常情况下,房屋所在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即便无专属管辖之规定,若未有合同约定其他管辖地点,房屋所在地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买卖房屋合同不属专属管辖范畴。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专归特定法院管辖。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表示:
“不动产纠纷案,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进一步阐明:
“第33条第1款所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
”因此,不动产纠纷仅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以及相关关系时方属专属管辖范围;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在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即便无专属管辖之规定,若未有合同约定其他管辖地点,房屋所在地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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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专归特定法院管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表示。“不动产纠纷案,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进一步阐明。“第33条第1款所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因此,不动产纠纷仅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以及相关关系时方属专属管辖范围。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通常情况下,房屋所在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即便无专属管辖之规定,若未有合同约定其他管辖地点,房屋所在地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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