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同约定,若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无回复,则视作房屋建筑验收通过。
如合同未明确,则遵循建筑法规,开发商逾期不验收亦被视为工程合格。
然而,基础及主体工程质量问题仍需由建筑商负责保修。
依据国家建筑法,建筑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回应,即视为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完成所有设计与合同约定事项,达到使用标准;
其次,拥有完整且经过核实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再次,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件及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此外,还应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
最后,施工单位需签署工程保修书,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均已全部解决。
另外,还需取得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