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关系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四点:
第一,因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
第二,养子女有权选择跟随养父或养母之姓氏,若双方同意,亦可保留原有姓氏;
第三,送养人在执行收养行为过程中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不得借此再育子女;
最后,如收养行为被法院判定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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