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车驾驶员乃为劳动者,打车应用企业与其可建立基于劳动合同之劳资关系。
此种关系包含:
首先,打车应用企业需提供优质服务以助驾驶员高效接单;
其次,驾驶员需支付一定佣金购买服务,如当前专车市场所示,驾驶员须向打车应用企业缴纳一定佣金,用以购得相应服务;
最后,乘客使用打车应用支付费用至平台后,打车应用企业应按约支付驾驶员劳动回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