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一级别:
双眼失去感知光线能力或者仅有微弱的光觉且光定位存在障碍;
2. 第二级别:
一只眼睛完全失去光感到或仍能感应到光线,但其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者视野范围少于等于8%;
3. 第三级别:
一只眼睛完全失去光感到或仍能感应到光线,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者视野范围少于等于16%;
4. 双眼矫正视力均为0.05,或者视野范围均少于等于16%;
5. 一侧眼球被摘除或眶内容物被摘除,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1,或者视野范围少于等于24%。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